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3号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
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衆的八項規定和中央領導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方面的重要批示,為進一步做好接待外賓工作,規範接待外賓管理,我們對《關于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标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财外字[1997]559号)進行了修訂。現将修訂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依照《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外賓接待管理辦法和開支标準,并于2014年2月15日前報送财政部、外交部備案。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外賓接待工作,加強外賓接待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接待國外、境外來賓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中央單位外賓接待工作應當堅持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
第四條 中央單位邀請外賓來訪應當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計劃審批規定。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對外發出正式邀請或作出承諾。接待計劃應當明确外賓團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數、天數,費用開支範圍以及資金來源、列支渠道、預算等。計劃編制必須嚴格控制在年度外賓接待費預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外賓接待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中央單位應當加強外賓接待費預算管理,控制預算規模,在核定的年度外賓接待費預算内安排外賓接待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外賓接待。
第六條 對應邀來華的外賓,中央單位應當根據互惠對等原則或外事交流協議等,區分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賓自理。
無互惠對等原則及外事交流協議的,招待天數不得超過5天(含抵、離境當天),招待人數可由中央單位按内部規定執行,超出規定天數和人數的,一律由外賓自理。
第七條 中央單位應當從嚴從緊控制外賓接待經費,嚴格執行接待費開支标準,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和企業等攤派、轉嫁費用。
第八條 外賓接待費的報銷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開支範圍及标準
第九條 外賓接待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住宿費、日常夥食費、宴請費、交通費、贈禮等。
外賓接待經費原則上不得列支外賓來華國際旅費。
第十條 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外賓住宿應當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華。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率領的外賓代表團,可安排在五星級、四星級賓館;司局級及以下人員率領的代表團以及其他一般外賓代表團,安排的賓館最高不超過四星級。
(二)外賓住房标準: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可安排套間,其他人員安排标準間。
(三)中央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與符合條件的賓館簽訂長期合作協議,争取優惠價格。
第十一條 日常夥食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外賓日常夥食招待應當注意節儉,嚴格根據夥食費标準選擇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賓日常夥食費(含酒水、飲料)标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級每人每天600元;副總統、副總理和正、副議長級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長級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條 宴請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宴請外賓嚴禁講排場,原則上安排在宴請舉辦單位内部的賓館和招待所,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杜絕奢侈浪費。除宴會外,提倡采用冷餐會、酒會、茶會等多種宴請形式。
(二)外賓宴請費(含酒水、飲料)标準:正、副部長級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級及以下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會、茶會分别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賓在華期間,宴請不得超過2次,包含赴地方訪問時,由地方接待單位或有關單位聯合安排的1次宴請。
第十三條 交通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外賓用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除少數重要外賓乘坐小轎車外,其他外賓可視人數多少安排小轎車、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禮賓要求的前提下,外賓出行應當集中乘車,減少随行車輛。
(二)接待外賓确需租用車輛的,中央單位應當與資質合格、運營規範的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
(三)外賓赴地方訪問時,應當按級别乘坐相應等級标準交通工具,副部長級及以上外賓可提供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和火車軟席(含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座、火車高級軟卧),其他人員可提供飛機經濟艙、輪船二等艙和火車軟席(含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座、火車軟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經接待單位領導批準,外方主賓的重要随行人員可随主賓乘坐相應艙位,原則上按随行不超過主人來安排。
外賓途中夥食費按日常夥食費标準執行。
第十四條 對外贈禮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對外贈禮應當節約從簡,實物禮品應當盡量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二)贈禮對象僅為外方團長夫婦,必要時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員,原則上由接待單位贈禮1次,其他單位不得重複贈禮。如外方贈禮,可按對等原則回禮。
(三)對外贈禮以贈禮方或受禮方級别較高一方的級别确定贈禮标準。贈禮方或受禮方為正、副部長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400元;贈禮方或受禮方為司局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200元;其他人員,可以視情況贈送小紀念品。
(四)對訪問我國的著名友好人士、社會名流、專家學者,确有必要贈禮的,按照正、副部長級人員标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外賓在華期間的醫藥、郵電通訊、洗衣、理發等費用,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均由外賓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員及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我方陪同人員人數,應當根據禮賓要求,從嚴掌握。
第十七條 接待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級外賓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動,我方參加宴請人數應當根據禮賓要求安排。其他宴請,外賓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數原則上在1:1以内安排;外賓超過5人的,超過部分中外人數原則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條 陪同外賓赴地方訪問期間,陪同人員的夥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開支标準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内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所在單位分别負擔。确需與外賓同餐、同住、同行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按對應的外賓接待标準實報實銷。
第十九條 中央單位的接待工作人員在接待活動期間,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的,經接待單位領導批準,可以領取誤餐補助,标準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責任
第二十條 外賓接待原則上由邀請單位負擔經費。中央單位邀請的外賓團組經費支出由中央單位負擔;地方單位邀請的外賓團組經費支出由地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 由中央單位邀請的外賓團組,确需到地方訪問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劃分中央與地方分别承擔的接待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除涉密内容和事項外,外賓接待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外事、财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外賓接待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中央單位應如實提供包括接待計劃、經費預算、開支報銷憑證等在内的相關資料,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并認真落實檢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開支标準的;
(二)計劃未經批準接待外賓的;
(三)違規擴大外賓接待開支範圍,或報銷與接待無關的費用的;
(四)虛報外賓接待級别、人數、天數,套取接待經費的;
(五)使用虛假發票報銷接待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和開支标準,報财政部、外交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央單位邀請的外賓團組赴地方訪問時,執行當地的外賓接待經費開支标準。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外賓接待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涉及的外賓接待費用管理按照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9日發布的《關于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标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财外字[1997]559号)同時廢止。